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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社”三方互信才能协同育人

原标题:“家校社”三方互信才能协同育人

家庭、家校社学校、同育社会协同育人从来都不只是家校社恶魔微笑一家一校一社区之小事,而是同育关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事要事。《“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家校社要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同育党的家校社二十大报告再次指出,要“健全学校家庭社会育人机制”。同育但在实践中,家校社学校、同育家庭和社会的家校社协同却成为一道难题。笔者看来,同育重建信任是家校社推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的重要举措。

信任危机,同育协同育人的家校社难题

信任是人与人沟通交流的基础。然而,在现今教育领域,学校、家庭和社会恰恰存在信任危机。恶魔微笑一是人格信任的薄弱。家长和教师对彼此人格抱有正面评价,对维系家校之间的信任关系尤为重要。然而,当下一部分家长和教师,对彼此持有一种单向度的信任评价,即相信对方行为却不信任对方品德,如家长信任教师的教学过程却不信任对方的职业道德。二是能力信任的缺失。能力信任是理性信任,是指家长、学校、社会三方对各自“教育专业能力”的信心。现今,一些家长对教师的专业能力提出疑问,部分教师也对家长家庭教育能力持怀疑态度。三是关系信任的脆弱。家庭内部、学校内部的关系属于“强关系”,而不同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属于“弱关系”范畴。这种“弱关系”对于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是一把双刃剑,善加利用能充分挖掘信任功能,处理不当则会导致“弱关系”各方互不信任。

强化价值认同,增强人格互信

价值是行为的先导,构筑学校家庭社会价值认同是健全协同育人机制的前提。因此,要从价值认同入手,助力其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念和行动准则,加强人格互信,从而筑牢三方育人主体的信任情感根基。

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共同价值追求。培养什么人,是教育的首要问题。无论是学校教育还是家庭教育乃至社会教育,都应当明晰三方的职责与使命是一致的,犹如一个战壕的战友。只有确立这一共同价值定位,才能引发三方情感共鸣,为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互信奠定情感基础。

确立“可信任”的身份认同。信任指向“相互信任”,而非“单向信任”。因此,教师和家长确立自身“可信任”的形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教师群体需要爱惜自己的职业声誉,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彰显教师的“道德人格身份”,赢得家长和社会的信任。家长群体需要明晰自己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不仅要履行好子女监护人的法律角色,更要彰显“第一任教师”的教育人格形象,形成学校和社会可信的身份形象。

明确权责边界,促进能力互信

虽然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肩负着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职责,但三者职能定位并不相同:学校教育旨在立足校园,通过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知识教育和理性熏陶,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家庭教育则在于通过家庭生活,促进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全面健康成长;社会教育是以社会所有成员为对象,在社会生活和体验实践中,培养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社会人。但因学校、家庭和社会在履职实践中并不能实现无缝对接,进而形成一定空白地带。一方面,学校、家庭和社会中的每一方都意图扩大自己的教育权力,从而导致每一方的教育职权都想进入这一空白地带,引发教育主体间矛盾,造成三者间的相互不信任;另一方面,这一空白地带成为学校、家庭和社会交流的想象空间,容易造成三者主观上的互相猜忌,由此造成种种信任危机,影响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完善。因此,家校社的信任关系要以坚定边界意识为支撑。在各方理性认识协同育人的权责基础上,获得专业能力信任。

制定学校、家庭和社会协同育人责任清单。明确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职责和边界,并非为了让它们“各管一段”,而是要压实三方具体责任,更好实施协同育人。因此,教育部门应牵头研制《学校教育促进法》,明确学校教育的责任清单。全面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家庭职责,让家庭教育正确实施。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社会教育责任清单,确定社会教育职责和权限。确保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引领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回归本源。

明晰学校、家庭和社会的“不可为”之责。学校、家庭和社会既要向对方展示自己“须做什么”“能做什么”,还要向对方表明自己“不能做什么”。可制定学校家庭社会的负面责任清单,明确各自“不可为”之责。通过学校、家庭和社会互相明晰对方的“能”与“不能”,为三方信任合作关系装上“安全阀”。

共建协同平台,实现关系互信

学校家庭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属于“弱关系”,也就是说,学校家庭和社会的信任关系较为脆弱,随时可能演变为“不信任关系”。为确保三方互信关系落到实处并得以持久,需要进一步搭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平台,利用组织力量,夯实信任关系,建立三方互信的长效机制。

成立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的专门管理机构。我国绝大多数中小学都成立了家长委员会,地方政府也成立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这些组织对建立学校家庭社会育人机制奠定了基础,也提供了宝贵经验。然而,这些组织并非协同学校家庭社会的专门机构——家长委员会基本为学校教育服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则主要为家庭服务。因此,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关系,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的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提供专项经费,统筹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协调发展,引导三方互信。

建设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共同体。协同育人共同体是学校家庭社会实践互信关系的载体。充分利用学校、家庭和社会优势资源,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平台,如成立学校家庭社区教育理事会和家校社协同教育俱乐部等,基于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协同开发育人课程体系和实践体系,并以此为依托增进互信,凝聚共识,构建良好的信任关系,更好发挥教育合力。

(作者:严从根,系杭州师范大学经亨颐教育学院执行院长、教育现代化研究与评价中心执行负责人)(严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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